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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注册无效制度是指商标本身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,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四条,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,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。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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